一、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协调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扶贫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人事科
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事、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干部管理和班子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系统人事档案、人才资源开发等工作;承担系统内除机关外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宣教科
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拟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和监督听证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承担局新闻审核、发布及宣传资料的发行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负责全市环保系统财务管理与经费预、决算工作;负责全系统各项经费和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责全系统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及环保能力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资金项目规划编制和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监测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五)排放控制科
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环境容量;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分解、下达和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订水体、噪声、重金属污染防治和指导拟订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地下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跨区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和其它水环境及声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污染案件、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工作;指导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
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法律赋予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办理时限、办件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审批结果等公开工作;负责制定并优化行政审批办件流程;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核查、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行政审批服务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监测科(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技术性政策的组织制定和实施;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市县监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中的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及有效性审核;监督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以及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安排全市环境质量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九)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土壤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特殊自然生态区域保护法规的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指导市域内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治污降霾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贯彻落实中省大气、光、恶臭以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制定大气、光、恶臭、机动车、有机挥发性气体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综合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牵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管工作,督办控煤、扬尘、黄标车淘汰、煤炭煤质管理等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工业限期治理项目和达标排放工作;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预警机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党的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
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