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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农药生产制剂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渭环批复〔2018〕40号)

发布时间:2018-05-21  来源:环评科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农药生产制剂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2017年12月7日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蒲城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对修改后的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拟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总占地面积为57208m2,项目位于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庄镇东鲁村)。工程扩建内容包括:新建2条干悬浮剂(DF)生产线,新建仓库3座,新建燃气锅炉房一座;升级改造1000m2技术中心楼,改建污水处理站,并对原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扩建完成后新增干悬浮剂1000t/a、可湿性粉剂2700t/a、水分散粒剂1700t/a、乳油300t/a、水乳剂850t/a、悬浮剂2500t/a、水剂100t/a。项目总投资46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7%。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在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排放指标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必须分别控制在每年0.61吨、每年0.37吨、每年0.397吨、50公斤内。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应严格按照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7〕1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期扬尘污染的防治。施工场地、建筑体和外运土方车辆采取设置围栏、工棚、覆盖遮蔽等防尘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时段,严禁夜间施工(22:00-06:00),避免产生扰民现象。

2.项目各生产线粉尘经袋式除尘器等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应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要求;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烟气中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3.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蒲城县城南污水处理厂。

4.应对危废暂存区地面做防渗、围堰及导流设施;暂存区封闭并上锁,设置明显标识。

5.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变更上述要素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需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验收方准投入正式生产。     

六、蒲城县环保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上述单位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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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3—2158367  传真:0913—2158350

通讯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7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