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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荔辛村至汉村公路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渭环批复〔2018〕37号)

发布时间:2018-05-15  来源:环评科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大荔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大荔辛村至汉村公路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以及2018年1月16日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大荔县环保局初步审查意见,经我局审议后,对修改后的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大荔辛村至汉村公路改建工程位于大荔县东北,路线全长27.499km。拟建项目路线起点位于大荔县东北部华原乡南侧,与已建成通车的沿黄旅游公路相接,紧邻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路线K0+000~K3+000段为爬坡路段,设计速度40Km/h,上塬后在K3+000处恢复60Km/h设计速度,然后沿X311南侧约0.7公里处向西布线,于K8+212处下穿大西客运专线,向西于K9+600接原X311按两侧或单侧加宽扩建。利用X311继续前行8.2公里后,路线离开旧路沿西南方向新建路线以绕避双泉镇,在K20+500处继续利用旧路单侧加宽;在K22+950处离开旧路线转为向西,直到与G242平交相接。本项目总投资2716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7%。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在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文明施工,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施工期结束后,应及时对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等大临工程损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减少生态环境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2.运输车辆运输散状物料时应覆盖篷布,减少物料抛洒,运输道路采取定期洒水,抑制扬尘;对散装物料的装卸必须采取降尘措施;土方、水泥、石灰等散状物料临时存放时,在场地周围加设围栏或围墙,并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按有关规定在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按要求做好旧路改建段废旧沥青的处理处置,要求回用率达到100%。

4.为确保现有公路的交通能力,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路面实行分道施工,并设置警示牌、组织指挥,确保交通安全。

5.对营运期所有超标村庄根据敏感点的环境特征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工程降噪措施。

6.施工期应实行环境监理。定期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进行建设,上述要素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大荔县环保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上述单位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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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3—2158367   传真:0913—2158350

通讯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 (7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