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将企业开办时间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定在北京、天津等16个地区开展试点,改革精简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和所有类型审批事项,要求“取消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节能等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
这一要求对于环评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特点一是考虑法律刚性约束,未将环评审批进行取消或合并,强调环评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二是推动管理创新,提出由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的概念,倡导有关部门参与前期决策。三是精选试点地区,16个试点地区涵盖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地级市,地点涉及东部、中部及西部地区,代表性较强。四是限定试点范围,仅为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类,虽然可能包含交通、能源供给、污染治理等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但均较为常见,环境影响规律性较强,具备前期预判的条件。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准确把握新形势新目标新要求,探索环评改革方向,筑牢制度建设基础。在国务院要求出台前,已陆续发布一系列管理提质增效、服务优化提升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近期通过部令的形式,进一步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的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大幅简化,大量增加了项目登记表备案类别,为基层环保部门充分高效履职提供有力依据,为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奠定坚实基础。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正积极开展环评制度改革的探索,此次国务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又对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对改革节奏适应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正经历由仅关注审批环节的“橄榄形”模式向准入决策重心前移、审批环节提速、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的“哑铃型”模式转变。面对人员、经费短期难以增加的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需要适应节奏,紧跟改革步伐,合理调配资源,实现管理全过程的最优配置,确保不出现管理漏洞。
二是对决策参与程度提出更高要求。将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环境准入管理提升至区域层面,是对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对管理人员整体研究、全面把握、综合统筹能力的检验,是对深入了解各部门职责、摸清吃透项目审批流程水平的测试。需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充分沟通,不断加强参与宏观决策的能力,切实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的话语权。
三是对职责认识深度提出更高要求。环评制度改革主要涉及操作执行层面,在法律及机制层面并未弱化,反之通过制度的修改完善不断得到强化,使之成为重大项目决策至关重要的环节。要充分认识法律赋予环评制度的职责,注重环评管理底蕴的培植、执业氛围的积淀。要用好用足环评“一票否决”的威慑,让环评意识融入项目单位、环评机构的思想和行动中。
四是对影响预判准度提出更高要求。区域研究阶段项目基本信息普遍缺乏,基础资料不足不细,在这一阶段作出准确的环境影响预判,对环评管理人员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深入了解各类项目环境影响的规律性、环境问题的重现性,必要时还需要借助外部专家及专业机构力量,方能得到相对准确的结论,以指导实际工作。
机遇与挑战并存,此次试点也为环评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是为环评制度改革提供外部条件。将环评纳入政府组织的区域评估,体现了国务院对于环评制度的充分重视,希望环评继续发挥前端优化、准入把控的作用。此前,生态环境部也做了大量探索性、预见性的工作,如积极推进战略及规划环评、不断简化房地产类项目管理类别等,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二是为决策水平提升提供内生动力。环评管理同样符合“实践—经验—实践”的认识规律,随着管理经验的积累,决策能力也必然经历从单个项目到区域、微观到宏观、战术到战略层次的转变。对于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通过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区域评估层面的决策能力,可以大大简化后续审批管理,这也与环评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
三是为推进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管理提供依据。区域研究侧重于定项目、定方案、定时序,与规划环评前期介入的时序相匹配,与规划环评定框架、定原则的要求互补,二者的有机结合,是真正实现“多规合一”的有效途径。同时,区域研究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开发利用上线、准入负面清单的最佳时机,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使“三线一单”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四是为环评回归本位提供有利契机。邻避效应带来的社会风险,拆迁腾退、移民安置、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潜在问题,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甚至给项目全过程管理带来隐患,环评回归本位已是大势所趋。通过项目前期区域分析,可提前对环境风险及社会风险进行区分,对存在社会风险的项目,可明确管理职责,并通过调整布局、预留拆迁安置资金、稳评介入等方式提前化解风险,有效减轻环评阶段的压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