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年04月01日 17:45:42 星期三
站内搜索: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日 |
实施机关 | 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 | 咨询电话 | 0913-2158367 |
责任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2158376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负责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渭南市环保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
申报条件 | 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 ||
办理材料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4.涉及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5.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行政服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日常执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