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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审批

发布时间:2017-07-03  来源: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渭南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913-2158135
责任单位 渭南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3-2158583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渭南市环保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办理材料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的材料证明;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监测、评价工作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设施的规章制度。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