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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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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名称

排污费征收

文号

主题词

排污 征收

排污费征收

事项名称

排污费征收

受理机构

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服务内容概述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依法征收排污费

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 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58号);

3、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环办发[2015]71号);

事项申办条件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排污申报登记表

办事处理流程

1、按月或按季度填报动态排污申报表;

2、排污申报审核;

3、核算排污费;

4、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5、依法征收,排污者将排污费解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由指定的商业银行缴入国库。

服务办理时限

月或季度末了后7日内进行动态申报,监察支队收到申报后20日内审核并计算排污费,排污者应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缴款。

在线申报

收费标准

1、 废气0.6/当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2/当量。超标加一倍征收,低于排放标准50%减半征收;

2、 废水0.7/当量,COD、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1.4/当量。超标加一倍征收,低于排放标准50%减半征收;

3、 危险废物:1000/吨;

4、 噪声350-11200/月。

办公时间

及地点

正常工作日期间

市环境监察支队

联系方式

0913-2158361

乘车路线

4路公交车仓城路站下车,向西500米路南